(2015)金永民受初字第0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受初字第000019号起诉人: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世武。起诉人: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李世武。委托代理人:胡新洪。2015年10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诉朱明洲、永康市全龙戏装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请求判令朱明洲、永康市全龙戏装有限公司返还被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所诉事项,涉及的是两被诉人占用集体土地,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建造厂房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性质的土地,其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处罚等,均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权限范围,并非民事诉讼调整范畴。为此,对起诉人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