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涂明富与曹殷平、叶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明富,曹殷平,叶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涂明富。被执行人曹殷平。被执行人叶发海。申请执行人涂明富与被执行人曹殷平、叶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明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殷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涂明富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叶发海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系列案件较多,且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涂明富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