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秀征与被执行人徐志全、徐志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秀征,徐志全,徐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顾秀征,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志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志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秀征与被执行人徐志全、徐志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王念忠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