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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钱某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贵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勇,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1月22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同年2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毁坏他人财物,2015年4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4月3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勇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勇的朋友舒某某经常会在贵溪市龙虎山镇周某云经营的老王超市以记帐的方式购买香烟,2014年6月9日至6月3O日间,被告人钱某勇多次谎称舒某某委托其到超市买烟,先后十五次共计骗得超市和天下香烟55条、软中华香烟37条、3字头软中华23条、金圣“盛世典藏”香烟13条、大重九、黄鹤楼1916、金圣“青花瓷”各4条,经鉴定,价值共计9947O元。2014年7月1日,周某云得知真相后通过他人找到钱某勇,钱某勇退款1O00O元。之后钱某勇藏匿,周某云报案,本案案发。2015年4月2O日,被告人钱某勇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记账单、欠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舒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云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勇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勇的朋友舒某某经常会在贵溪市龙虎山镇周某云经营的老王超市以记帐的方式购买香烟,2014年6月9日至6月3O日间,被告人钱某勇多次谎称舒某某委托其到超市买烟,先后十五次共计骗得超市和天下香烟55条、软中华香烟37条、3字头软中华23条、金圣“盛世典藏”香烟13条、大重九、黄鹤楼1916、金圣“青花瓷”各4条,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9947O元。2014年7月1日,周某云得知真相后通过他人找到钱某勇,钱某勇退款1O00O元。之后钱某勇藏匿,2015年1月11日周某云报案,本案案发。2015年4月2O日,被告人钱某勇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钱某勇毁坏龙虎山宁泰宾馆财物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30日因本案对其刑事拘留。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11日被害人周某云向贵溪市公安局报案,2015年1月23日该局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害人周某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龙虎山镇开了一家老王超市,龙虎山镇有一个叫舒某某(别名“大傻”)的人经常到店里买烟,因为是老顾客,都是让他先拿货后结账,2014年6月9日,接到1597028****的电话,自称是“大傻”,说叫一个钱某勇的人到店里拿烟,其没有怀疑,钱某勇当时拿了三条“和天下”和一包“和天下”香烟,后这个1597028****的电话自称“大傻”的叫来拿烟的人又陆陆续续在店里拿了十几次烟,共计烟款10多万元,后碰到大傻,发现被钱某勇骗了,经“大傻”联系钱某勇。2014年7月1日钱某勇给了1万元,并出具欠十万二千元的欠条,钱某勇说每个月还2万元,到现在没有还一分钱,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及其对被告人钱某勇的辨认情况。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大傻”,被告人钱某勇冒其名骗取老王超市香烟的事实,及对被告人钱某勇的辨认情况。4、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老王超市的老板找钱某勇要钱,要其带她一起去找钱某勇,当时他们在龙虎山宁泰商务宾馆找到钱某勇,钱某勇还了一万元并出具欠条,听说钱某勇用“大傻”的名义在老王超市拿了好多条烟,并证实钱某勇的电话号码是1597028****的事实。5、被告人钱某勇的供述,证实2014年6、7月份,其以“大傻”的名义在老王超市拿了很多烟,后老王超市老板找到他要钱,其还了一万元,并出具十万二千元的欠条,但由于没有收入,没有钱还,并证实其使用电话号码1597028****的事实。6、接受调查证据清单、记账单、欠条,证实钱某勇在老王超市以“大傻”名义所拿香烟明细账目,后向老王超市老板出具的欠条及公安接受记账单欠条二份证据的清单及公安机关调取钱某勇使用1597028****电话号码的信息。7、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15)0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诈骗香烟经鉴定价值共计99470元,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周某云及被告人钱某勇。8、被告人钱某勇的归案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0日在龙虎山龚店社区十六公里小区164号将被告人钱某勇抓获归案,2015年4月30日对其刑事拘留的事实。9、贵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证实2015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因毁坏财物对钱某勇行政拘留十日的事实。10、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2)贵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钱某勇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的事实。11、被告人钱某勇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钱某勇出生于1991年9月28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前科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994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钱某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赃一万元,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钱某勇退赔被害人周某云经济损失89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伟红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