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熊丽与邱子声、章幼蓉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丽,邱子声,章幼蓉,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0-2号原告熊丽,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邱子声,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章幼蓉,女,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C幢13层1304B(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A)。法定代表人谢南山,执行董事。被告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环岛西侧(莲花大厦)5层5A。法定代表人邱彬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邱子声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邱子声所有的闽F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