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建雄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建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83号罪犯胡建雄,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3)渝二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7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2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胡建雄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建雄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建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建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