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汉台区武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