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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法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邦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中法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总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总营,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邦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惠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邦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房产所涉及的抵押权问题,因另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提级审理,房产暂不能处置。2015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再审程序完结时再予以恢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吉建春执行员  隋登科执行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