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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薛三姓与薛增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三姓,薛增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薛三姓,男。委托代理人马东琴,女,系原告薛三姓之妻。被告薛增存,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三姓与被告薛增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三姓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三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三姓负担。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