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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谢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志金,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