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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牛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关系。委托代理人郭军,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牛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