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牛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关系。委托代理人郭军,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牛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