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雪姣与被执行人陈鹏飞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雪姣,陈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法执字第1089号申请人钟雪姣,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陈鹏飞,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鹏飞的银行存款十万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霄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