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当刑初字第00256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84年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酒后至本县塘南镇吴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浴室洗澡,因琐事与吴某发生口角,并遭其殴打致眼镜脱落。后双方又发生口角,谭某持酒瓶与吴某持木凳互殴,吴某持菜刀将谭某头部砍伤,谭某夺过菜刀将吴某头部、左手多处砍伤。经鉴定,吴某、谭某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谭某与吴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谭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饮酒后,至本县塘南镇吴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福海”浴室洗澡,与该浴室技师孙某发生纠纷。吴某得知后到达浴室二楼,与谭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谭某两个耳光,致其近视眼镜脱落。随后,谭某离开浴室。之后,谭某又回到浴室,在浴室一楼厨房与吴某再次发生口角,并持酒瓶与持木凳的吴某互殴。之后,吴某持菜刀朝谭某头部砍击,致谭某头部、面部受伤。谭某被砍后,夺过菜刀,砍击吴某,吴某用手护住头部,致吴某头部、左手受伤。经鉴定,吴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谭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于2015年5月14日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吴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人孙某、向某、宁某、籍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