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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许吉祥与郭峰、郭永兵、凌永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吉祥,郭峰,郭永兵,凌永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许吉祥,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应好,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峰,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永兵,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凌永琴,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许吉祥诉被告郭峰、郭永兵、凌永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琳独任审判。因无法向三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日向三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项滢漪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吉祥诉称:2012年11月1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赁三被告位于某区某镇某路某号255号房屋作为住宅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月租金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250元。次日,原告将20年的租金共计150万元支付被告,原告并入住租赁房屋内。后因该房屋设有抵押,案外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抵押权。法院执行局法官责令原告搬离了租赁房屋,原告要求三被告退还剩余租金,但三被告拒绝退还。原告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退还剩余租金,被告拒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租金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郭峰、郭永兵、凌永琴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租方,三被告作为出租方,由原告租赁三被告位于某区某镇某路某号255号的房屋(1-3层),租赁期限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32年11月10日止,月租金为6,250元。并约定,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被告已经告知原告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次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租金共计150万元。2012年11月13日,原、被告就该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2012年11月,原告入住系争房屋,后因案外人通过诉讼申请执行该房屋,2015年3月原告在法院的要求下从系争房屋腾退。因原告预交了全部租金,现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退还剩余租金50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转账凭证、收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予以佐证,并经庭审出证,本院核实后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表示2015年执行法官找到原告时,原告得知被告经济状况不好,又下落不明,可能连50万元也难以支付,考虑到诉讼成本和律师费,故本次诉讼只要求三被告退还50万元租金。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0年的房屋租金,被告理应保证原告在租期内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然该房屋因他案被法院执行,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被告退还租金50万元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峰、郭永兵、凌永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许吉祥房屋租金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郭峰、郭永兵、凌永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冬梅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人民陪审员  范根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晖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应当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