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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北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刘某某与陈某某、侯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侯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退休教师,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侯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侯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刘某某,被告侯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某、刘某某诉称:2004年10月原告购买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房屋时,因原告年龄超过60岁银行不予办理房贷,原告经被告同意,将贷款购房户名登记在被告陈某某名下,原告交付购房首付款64069.00元,以陈某某名义在建设银行办理了贷款购房手续,并将房权证抵押在银行。之后,原告每月按贷款合同交付贷款本利至2015年10月已交付房贷款169852元,该房屋自2004年10月份交付后,原告支付各种入住费用并对房屋投资进行了整体装修,自该房屋交付原告一直在此居住,这也是原告购买的唯一住所。2015年8月因房贷款无法存入,原告才得知该房屋产权证已被被告提前取出。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返还产权证,并会同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办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确认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立即办理该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更名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侯某某辩称:我与被告陈某某是夫妻。2004年10月陈某某的好朋友郭某某准备按揭购房,因郭某某当时已经超过60周岁,银行不同意办理房贷,郭某某就找到我爱人陈某某说明此情况,陈某某当时同意以他的名字办理按揭购房,就同郭某某办理了按揭购房的手续,嗣后,郭某某按要求以陈某某的名字交付房贷款到2013年。因为我们夫妻在外面欠很多钱,我们就将剩余的未交的房贷款一次性交齐后,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在了我和陈某某的共同名下,2013年10月我们夫妻因急用钱就将已办的陈某某和我名下的原告郭某某所购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28万元。为了避免让原告郭某某夫妻知道抵押贷款这个事,我们求人办的贷款,对这个情况郭某某夫妻都不知道,在2013年以后,原告郭某某应向银行房贷款,我们就将此款提走自用了,以上事情都是我和陈某某一起办理的。现在原告郭某某夫妻诉至法院,我向郭某某夫妻表示道歉,我同意将诉争的房屋产权更名过户至原告郭某某夫妻名下。陈某某辩称:我与原告郭某某夫妇是多年朋友关系,因郭某某夫妇准备按揭购房,郭某某当时年龄超过60周岁,按银行规定不允许贷款,郭某某向我说明情况后,我同意以自己的名字为郭某某办理按揭购房,随后我同郭某某办理了按揭购房相关手续,此后由郭某某以我名义每月向银行交纳按揭购房贷款。现在被告侯某某说我私自将诉争房屋所欠贷款还清后,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银行贷款28万元不属实,侯某某用该房抵押贷款这个事我不知道,一切手续都是侯某某瞒着我私自办理的。侯某某用该房抵押贷款贷出多少钱,干什么用了,我都不清楚。这些年,侯某某背着我办理了近百万元的贷款和借款,所贷款项和借款做什么用了,我一点都不清楚,很多人找上门来要账,我替侯某某偿还了部分款项。我好心好意让郭某某夫妇以我的名义办理按揭购房贷款,没想到侯某某瞒着我这么办事,我现在的意见是:承认诉争房屋产权是原告郭某某夫妇的,该房屋应当归郭某某夫妇所有,等抵押贷款结束后我协助郭某某夫妇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原告身份及户籍所在地。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2、房屋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0月8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陈某某名下),证明2004年10月8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以被告陈某某名字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揭贷款购房,该房屋坐落于铁东区,房屋建筑面积148.30平方米。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3、2004年10月8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购房首付款64069元,证明原告交房款。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4、契税完税证,证明2004年10月8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被告陈某某名义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购房纳税费用收据。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5、2004年10月8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用发票,证明原告交款凭证。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6、2004年10月12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向交纳测绘费202元发票,证明房屋是原告的。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7、2004年10月12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向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分公司交纳评估费700元发票,证明房屋是原告的。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8、房地产服务业专用发票三张,证明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向房地产公司交纳服务费。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9、2004年10月8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向第二公证处交纳公证费200元,证明原告交费凭证。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10收费专用交款书,证明2004年10月18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交纳费用。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11、办公室专用票据,证明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交纳物业维修进户费用。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12、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交纳住房暖气费用。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13物业费收据,证明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交纳物业费、电梯费等计1396.20元。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14、2004年11月20日至2005年12月20日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向银行交纳房屋贷款共计1296.00元。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15、2006年至2010年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向银行交纳房屋贷款共计19500元。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16、2007年至2011年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向银行交纳房屋贷款费用。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17、物业有限公司物业产权人公约,证明物业产权人系原告郭某某、刘某某。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购房。该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19、被告侯某某情况说明二份,内容如下:我与被告陈某某是夫妻,2004年10月陈某某的好朋友郭某某准备按揭购房,因郭某某当时已经超过60周岁,银行不同意办理房贷,郭某某就找到我爱人陈某某说明此情况,陈某某当时同意以他的名字办理按揭购房,就同郭某某办理了按揭购房的手续,嗣后,郭某某按要求以陈某某的名字交付房贷款到2013年,因为我们夫妻在外面欠很多钱,我们就将剩余的未交的房贷款一次性交齐后,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在了我和陈某某的共同名下,2013年10月我们夫妻因急用钱就将已办的陈某某和我名下的原告郭某某所购的房屋向吉林银行申请抵押贷款28万元,为了避免让原告郭某某夫妻知道抵押贷款这个事,我们求人办的贷款,对这个情况郭某某夫妻都不知道,在2013年以后,原告郭某某应向银行房贷款,我们就将此款提走自用了,以上事情都是我和陈某某一起办理的。现在原告郭某某夫妻诉至法院,我向郭某某夫妻表示道歉,我同意将诉争的房屋产权更名过户至原告郭某某夫妻名下。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有异议,侯某某情况说明不属实。被告侯某某说我私自将诉争房屋所欠贷款还清后,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银行贷款28万元不属实,侯某某用该房抵押贷款这个事我不知道,一切手续都是侯某某瞒着我私自办理的。侯某某用该房抵押贷款贷出多少钱,干什么用了,我都不清楚。这些年,侯某某背着我办理了近百万元的贷款和借款,所贷款项和借款做什么用了,我一点都不清楚,很多人找上门来要账,我替侯某某偿还了部分款项。我好心好意让郭某某夫妇以我的名义办理按揭购房贷款,没想到侯某某瞒着我这么办事。20、被告陈某某情况说明,内容如下:我与原告郭某某夫妇是多年朋友关系,因郭某某夫妇准备按揭购房,郭某某当时年龄超过60周岁,按银行规定不允许贷款,郭某某向我说明情况后,我同意以自己的名字为郭某某办理按揭购房,随后我同郭某某办理了按揭购房相关手续,此后由郭某某以我名义每月向银行交纳按揭购房贷款。现在被告侯某某说我私自将诉争房屋所欠贷款还清后,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银行贷款28万元不属实,侯某某用该房抵押贷款这个事我不知道,一切手续都是侯某某瞒着我私自办理的。侯某某用该房抵押贷款贷出多少钱,干什么用了,我都不清楚。这些年,侯某某背着我办理了近百万元的贷款和借款,所贷款项和借款做什么用了,我一点都不清楚,很多人找上门来要账,我替侯某某偿还了部分款项。我好心好意让郭某某夫妇以我的名义办理按揭购房贷款,没想到侯某某瞒着我这么办事,我现在的意见是:承认诉争房屋产权是原告郭某某夫妇的,该房屋应当归郭某某夫妇所有,等抵押贷款结束后我协助郭某某夫妇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有异议,被告陈某某情况说明不真实,用诉争房屋到吉林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是陈某某和我一起办的,当时没办理抵押房屋评估手续,该房屋是陈某某的名,他不去办不了,有银行的录像能证实,看完录像一切都清楚了。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侯某某没有书面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法庭出示和宣读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9月29日询问被告侯某某调查笔录,笔录内容为: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是夫妻,2004年10月陈某某的好朋友郭某某准备按揭购房,因郭某某当时已经超过60周岁,银行不同意办理房贷,郭某某就找到侯某某丈夫陈某某说明此情况,陈某某当时同意以他的名字办理按揭购房,就同郭某某办理了按揭购房的手续,嗣后,郭某某按要求以陈某某的名字交付房贷款到2013年,因为被告夫妻在外面欠很多钱,二被告就将剩余的未交的房贷款一次性交齐后,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在了侯某某和陈某某的共同名下,2013年10月被告夫妻因急用钱就将已办的陈某某和侯某某名下的原告郭某某所购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28万元,为了避免让原告郭某某夫妻知道抵押贷款这个事,二被告求人办的贷款,对这个情况郭某某夫妻都不知道,在2013年以后,原告郭某某应向银行房贷款,二被告就将此款提走自用了,以上事情都是侯某某和陈某某一起办理的。原告郭某某、刘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是: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是:有异议,侯某某情况说明不属实。被告侯某某说我私自将诉争房屋所欠贷款还清后,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吉林银行贷款28万元不属实,侯某某用该房抵押贷款这个事我不知道,一切手续都是侯某某瞒着我私自办理的。侯某某用该房抵押贷款贷出多少钱,干什么用了,我都不清楚。这些年,侯某某背着我办理了近百万元的贷款和借款,所贷款项和借款做什么用了,我一点都不清楚,很多人找上门来要账,我替侯某某偿还了部分款项。我好心好意让郭某某夫妇以我的名义办理按揭购房贷款,没想到侯某某瞒着我这么办事。法庭出示和宣读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11月4日询问被告陈某某调查笔录,内容如下:我与原告郭某某夫妇是多年朋友关系,因郭某某夫妇准备按揭购房,郭某某当时年龄超过60周岁,按银行规定不允许贷款,郭某某向我说明情况后,我同意以自己的名字为郭某某办理按揭购房,随后我同郭某某办理了按揭购房相关手续,此后由郭某某以我名义每月向银行交纳按揭购房贷款。现在被告侯某某说我私自将诉争房屋所欠贷款还清后,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银行贷款28万元不属实,侯某某用该房抵押贷款这个事我不知道,一切手续都是侯某某瞒着我私自办理的。侯某某用该房抵押贷款贷出多少钱,干什么用了,我都不清楚。这些年,侯某某背着我办理了近百万元的贷款和借款,所贷款项和借款做什么用了,我一点都不清楚,很多人找上门来要账,我替侯某某偿还了部分款项。我好心好意让郭某某夫妇以我的名义办理按揭购房贷款,没想到侯某某瞒着我这么办事,我现在的意见是:承认诉争房屋产权是原告郭某某夫妇的,该房屋应当归郭某某夫妇所有,等抵押贷款结束后我协助郭某某夫妇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原告郭某某、刘某某质证意见是:无异议。被告侯某某质证意见:有异议,被告陈某某调查笔录不真实,用诉争房屋到吉林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是陈某某和我一起办的,当时没办理抵押房屋评估手续,该房屋是陈某某的名,他不去办不了,有银行的录像能证实,看完录像一切都清楚了。被告陈某某质证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原告购买坐落于花园小区房屋时,因原告年龄超过60周岁,按规定银行不给办理按揭贷款购房。于是原告郭某某找到被告陈某某协商将贷款购房户名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以陈某某名义在建设银行办理了贷款购房手续,被告陈某某同意后,原告郭某某交付购房首付款64069.00元,并将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之后,原告每月按贷款合同交付贷款本息,至2015年10月已交付房贷款169852元。原告入住该房后支付了各种入住费用,并对房屋进行了整体装修,现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2015年8月因房贷款在银行无法存入,原告这才得知该房屋产权证已被二被告提前取出,原告找到二被告要求返还房屋产权证,并协助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办理。另查明,2013年10月二被告因急用钱就将已办在陈某某和侯某某名下的本属原告郭某某所购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28万元,现该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0月8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陈某某名下)、2004年10月8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购房首付款6406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2004年10月8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用发票、2004年10月12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交纳测绘费202元发票、2004年10月12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向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交纳评估费700元发票、房地产服务业专用发票三张、2004年10月8日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陈某某名义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200元。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交款书、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票据、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004年11月20日至2005年12月20日银行存款凭证、2006年至2010年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证、2007年至2011年银行存款凭证、热电花园物业产权人公约,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侯某某情况说明二份、被告陈某某情况说明一份,有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侯某某、陈某某调查笔录在卷为凭。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郭某某、刘某某要求确认坐落于花园小区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是否合理?2、判令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更名至原告名下是否合法?根据原告的诉请,被告的答辩及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情况,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原告郭某某、刘某某要求确认坐落于花园小区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合理。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以被告陈某某名义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房并偿还利息属实,被告陈某某、侯某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本属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抵押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负。由于诉争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现房屋贷款已偿还完毕,故原告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确认坐落于花园小区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郭某某、刘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侯某某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更名至原告名下合法。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陈某某、侯某某已将诉争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现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待银行贷款还清后协助原告郭某某、刘某某办理诉争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更名至原告郭某某、刘某某名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花园小区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48.3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原告郭某某、刘某某所有。二、由于被告陈某某、侯某某已将诉争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现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待银行贷款还清后协助原告郭某某、刘某某办理诉争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更名至原告郭某某、刘某某名下。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被告陈某某、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学文审 判 员  陈 青人民陪审员  徐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