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苗金霞与刘保彬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苗金霞,女,33岁。被告刘保彬,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金霞与刘保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金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金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金霞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