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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苗金霞与刘保彬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苗金霞,女,33岁。被告刘保彬,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金霞与刘保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金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金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金霞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