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莉苹与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莉苹,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何莉苹,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5日。被执行人: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克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莉苹与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川HP75**号、川H236**号、川H473**号、川H692**号汽车四辆,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旺苍县三江镇街道的生产用房一栋[房产证号为:旺房权证I字第000162**号,建筑面积879.90平方米]、座落于旺苍县三江镇桃红村七社的砖混结构六层办公综合楼一栋、煤矿主井右侧砖混结构机电车间用房一栋(一楼一底)、煤矿主井左侧砖混结构调度中心用房一栋(一楼一底)、35千伏变电站一座(房屋及所有的变电配套设施设备)、煤矿地面及井下轨道、煤矿通风设施设备、运煤机车两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6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