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晋执字第44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山与被执行人丁祥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山,丁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晋执字第4404-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山。被执行人丁祥福。本院在执行(2012)晋执字第440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山与被执行人丁祥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与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被执行人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江市人民法院(2012)晋执字第44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