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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2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北泰盛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泰盛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51-0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盛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晓艳,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沧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5月6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349236.62元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