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2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北泰盛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泰盛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51-0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盛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晓艳,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沧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5月6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349236.62元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