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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绍阳、俞建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红,高绍阳,俞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国红。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绍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俞建祥。张国红因与高绍阳、俞建祥民间借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国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张国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伟良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啸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