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绍阳、俞建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红,高绍阳,俞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国红。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绍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俞建祥。张国红因与高绍阳、俞建祥民间借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国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张国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伟良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啸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