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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石泽文与吕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泽文,吕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石泽文,云南省绥江县人,住绥江县。被执行人吕汉荣,云南省绥江县人,住水富县。本院在执行(2015)绥调确字第1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石泽文与被执行人吕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吕汉荣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石泽文借款40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汉荣在绥江县卫生局工作有工资收入。且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从2015年11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吕汉荣在绥江县卫生局的工资收入2500元至提足40万元止,二、申请执行费5900由被执行人吕汉荣负担。将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绥执字第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