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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刑初字第366号本院2015年10月20日对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公诉的被告人庞某贩卖毒品一案作出的(2015)海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原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八行“于201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有错漏;现更正为:“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二、原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主文“(即自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有错漏;现更正为:“(即自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审判员  冯志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