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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卫年、吕慧英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卫年,吕慧英,陈粉扣,黄小娟,潘明华,董卫年、吕慧英、陈粉扣、黄小娟、潘明华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杭州市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余杭区总工会、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83号起诉人董卫年。起诉人吕慧英。起诉人陈粉扣。起诉人黄小娟。起诉人潘明华。上述5位起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史慧锋。起诉人董卫年、吕慧英、陈粉扣、黄小娟、潘明华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杭州市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余杭区总工会、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办事处、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11年8月3日8被起诉人共同作出《关于华立集团改制及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就华立改制及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起诉人认为,该报告在事实调查和程序方面均存在违法之处,对于华立改制及华立职工持股协会的成立及解散完全不知情,并因此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被起诉人以调查报告的形式确认这些行为合法,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8被起诉人作出的《关于华立集团改制及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董卫年、吕慧英、陈粉扣、黄小娟、潘明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