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玉喜与顾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喜,顾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徐玉喜。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代表人张雪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岭、李雪,江苏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喜与被告顾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喜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