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潘运光与张作发、胡麦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17-5号申请执行人潘运光,男。被执行人张作发,男。被执行人胡麦仙,女。本院在执行潘运光与张作发、胡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敦辉审判员  汪永庆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