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少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泽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少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三村170号(居委会南侧)。法定代表人茅雪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泽宇。法定代理人蔡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泽宇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