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卢焰与被告黄照江、卢振重、郑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焰,黄照江,卢振重,郑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卢焰,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黄照江,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卢振重,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郑金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焰与被告黄照江、卢振重、郑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卢焰负担。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刘  炳  锋人民陪审员 郑  巧  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