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卢焰与被告黄照江、卢振重、郑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焰,黄照江,卢振重,郑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卢焰,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黄照江,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卢振重,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郑金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焰与被告黄照江、卢振重、郑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卢焰负担。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刘 炳 锋人民陪审员 郑 巧 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