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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明海、付开琴与赵世才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海,付开琴,赵世才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832号原告赵明海,男,1940年10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定东乡。原告付开琴,女,1944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系赵明海之妻。被告赵世才,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原住贵州省贵定县定东乡(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海、付开琴诉被告赵世才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海、付开琴以被告赵世才下落不明不能及时兑现赡养费为由,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海、付开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海、付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明海、付开琴承担。审判员  陈留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