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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曾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969-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567475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黄丽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