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曾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969-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567475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黄丽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