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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7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呼延玲、王波与刘帅、刘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80-2号申请执行人呼延玲,女,1986年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81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帅,男,1992年生。被执行人刘侃,男,1987年生。呼延玲、王波与刘帅、刘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刘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波返还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人民币20000元,共计40000元;二、刘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延玲返还人民币35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刘帅承担800元、刘侃承担67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78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