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波与北京运河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波,北京运河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2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波,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红(王波之妻),女,1974年8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运河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21号楼12层1205。法定代表人张淑芝,总经理。上诉人王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运河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丽新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常洪雷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波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王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波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波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