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二十家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建学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李建学,赵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82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家子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建学被执行人:赵伟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二十家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建学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4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7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