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廖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许湘辉、李驰,均系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许湘辉、李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于2015年5月初,从同案人“阿某”(身份不明,在逃)处获得网址为http://an.pu8.us的“诚信”广东快乐十分外围赌博网站总代理级别账号PP890,后被告人廖某从该总代理账号开设了代理级别账号jj1122、tt7788、11889900供同案人林某健、刘某彬等人(在逃)接受赌博投注。至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廖某的总代理账号PP890收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245368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赌博报表网页、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材料、户籍证明、说明材料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视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予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十万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素玉人民陪审员 陈壮培人民陪审员 翁克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