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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905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江某,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燕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