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徐某,农民。37131119890705344ⅹ委托代理人:陈涛,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371324199111293217委托代理人:马可苍,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涛、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可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曾是恋爱关系,二人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生下一女王梓瑶。2013年至2014年,二人关系恶化,以致不能一起生活。后原告得知被告已经和他人结婚,并且生有一子。考虑到被告已婚,原告抚养女儿会更加有利于孩子身心××。请求依法判决或调解非婚生子女王梓瑶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未婚同居,于××××年××月××日生育王梓瑶。2013年5月,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撇下孩子离家出走,此后两年期间被告多次带孩子去叫原告回家,原告都置之不理。被告见与原告复合无望,于2015年另找对象结婚,女儿王梓瑶也有了稳定、完整的家庭。王梓瑶由被告抚养对其成长比较有利。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婚同居,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梓瑶。2015年5月份,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孩子随被告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另行同他人登记结婚。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医学出生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予以认定,均经庭审质证核实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婚同居生育王梓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所生育子女王梓瑶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且已落户,改变生活环境对该子女××成长明显不利;庭审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均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仅就探望权行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非婚生长女王梓瑶由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二、原告徐某于每月的第三周周末(星期六)上午十点在兰陵县文化广场东北角对长女王梓瑶行使探望权,被告王某负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亚飞审判员 万继兵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