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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谭雅芳、田联富与王宝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雅芳,田联富,王宝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谭雅芳。原告田联富。委托代理人谭雅芳。被告王宝娣。原告谭雅芳、田联富与被告王宝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雅芳暨原告田联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宝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雅芳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于1999年左右入住,而被告是在2005年入住的,当时被告装修入住不久,原告即发觉与被告卫生间合用的客厅东墙出现水渍,并且墙面涂料脱落。为此原告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亦曾派员上门检查,但始终未能解决。2013年原告根据物业公司建议,出资重新对客厅东墙修缮粉刷,但事隔不久墙面涂料再次脱落出现水渍,物业公司检查后确认系相邻302室卫生间水管和防水层存在问题导致渗漏,对此原告欲与被告沟通,而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也均派员上门协调,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修复其302室卫生间内渗漏部位,同时要求被告修复本市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客厅东墙因漏水受损的墙面。被告王宝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谭雅芳、田联富系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共有产权人,被告王宝娣则系同号303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于2005年左右入住装修现住房,之后不久原告发觉与被告卫生间合用的其客厅东墙出现水渍,并且墙面涂料有脱落现象。原告遂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曾派员上门检查,但未能解决。2013年原告重新对客厅东墙进行修缮粉刷,但不久该墙面再次出现水渍及墙面起壳等现象,原告再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检查后认为系相邻的302室卫生间渗漏所致。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解决并通过居委会、物业公司进行协调,但无果。原告遂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登记资料、照片、物业公司的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本院会同原告至现场查看,现原告家中客厅东墙墙面起壳、有渗水痕迹,该墙与被告卫生间墙体合用。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作为本市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理应在合理、安全的范围内正当使用房屋。现原告客厅东墙墙面有水渍、墙面涂料脱落,而该墙相对应背面系被告卫生间,除此卫生间外并无其他水源,因此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及现场查看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卫生间渗漏导致原告客厅墙面受损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对此被告理应尽快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内的渗漏部位予以修复;二、被告王宝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客厅东墙因漏水受损的墙面予以修复。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王宝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怿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