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强与崔智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崔智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92-2号申请执行人:杨强。委托代理人:冷亚青。被执行人:崔智远。上列申请执行人杨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智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崔智远于2015年10月21日已按(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大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