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强与崔智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崔智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92-2号申请执行人:杨强。委托代理人:冷亚青。被执行人:崔智远。上列申请执行人杨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智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崔智远于2015年10月21日已按(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大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