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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旭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旭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燕燕。委托代理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旭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旭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