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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3374号原告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第3层D。法定代表人蔡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文捷,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敏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力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