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北京直信创邺数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北京直信创邺数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徐某某,无业。被告北京直信创邺数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俞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该公司店长。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北京直信创邺数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6日原告在香港苹果专卖店购买ipadair(港版正品),价格3888港币,ipad整机及所含附件自购买之日起享有1年保修期。2015年1月12日ipadair无法开机,原告送修至被告处。1月21日原告去取时被告未告知原告送修商品故障原因、故障诊断、检测结果等信息,仅表示无法修复。原告自购买ipadair后,长期用该机拍照、录像,记录孩子成长、家庭成员拍照、亲友游玩留念,存储了上千张相片、大量视频资料以及工作资料。因原机无法修复,造成的存储资料丢失,使许多美好的记忆不在,特别是亲人(已过世)仅存的影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就擅自更换新机,交付给原告的“新机”是一个国产的ipadair裸机,并非原告购买的ipadair(港版正品)型号,且该机无包装(已拆封、疑似柜台样机);同时,产品的保修期不重新计算,延续原机的剩余保修期。原告当即要求更换ipadair的原装未拆封正品,将原机硬盘资料修复、延长质保期,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当天向12315投诉被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至今未有结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被告更换全新苹果ipadair正品(未拆封、带包装)。2、要求更换的ipadair新机保质期重新计算。3、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出示以下证据:证据一、送修商品的发票,证明送修商品是在有销售资格的官方苹果店购买的,是港版的正品,整机及附件自购买之日起享有一年的保修期,退货条款中第二条写明iPhone,iPad,iPod及苹果原装配件的一切保修及维修均由苹果授权维修商负责,客户如购买产品后有任何问题,须直接联络苹果授权维修服务商处理;证据二、被告提供给我的服务报告书,证明在2015年1月12日我将iPad送到被告处维修,被告在用户的故障描述栏写的是无法开机,返厂检测,检测结果以厂家为准,我的iPad还在保修期内,但是至今未拿到厂家的检测报告,被告未告知送修商品的故障原因,故障诊断,仅表示无法修复;证据三、Apple产品在中国的硬件保修政策,证明这是我到被告处维修的依据。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iPad不适用中国三包法。中国三包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而原告在香港购买的iPad不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三包法的规定。根据原告与苹果之间的购买协议以及苹果售后维修政策,原告购买的产品适用于香港的维修政策,而非大陆的维修政策。我们公司按照上述政策进行维修,没有违反三包法的规定。香港在领土上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法律适用上,香港和中国大陆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在香港适用的中国法律仅限于国防、外交以及不属于自治范围的法律。中国三包法不属于上述适用于香港的中国法律。我们提供的证据可以包括原告的购买凭证、苹果官方的保修政策或苹果公司的书面回复等,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没有依据。原告在维修时双方签订了维修单,维修单上明确告知原告维修有可能导致原告资料或数据的丢失,原告亦签字同意。另外原告购买机器时间有几个月,对于重要的资料,原告应进行备份。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我方不予认可。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服务报告书,证明用户已经认可返厂检测,而且当时用户送修的iPad已经无法开机,所以原告内存的照片等数据无法导出;证据二、苹果系统查询资料,证明我方在我公司的专有的维修系统输入原告iPad的序列号,此产品不符合当地的消费者权益法规的保修资格,因为它原先购自其他国家/地区;证据三、Apple产品在中国的硬件保修政策,证明其条款规定根据中国的三包法和法规,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在中国大陆购买的Apple产品,请在购买Apple产品时检查产品出售时是否带有Apple的三包保修卡,以确保其可受中国的三包法律和法规保护。如果产品是从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购买,则不在中国的三包法律和法规涵盖的范围内。法庭组织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报告书在我签字前都是一样,在我签字后上面有我的报告书上没有的内容,而且至今没有我的iPad检测报告及故障原因。2015年1月21日我去取机时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新机,我没有签字同意,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新机”是国行的,而且还是iPadair裸机,我送修的原机是港版正品的iPadair,且更换的裸机无包装,疑似柜台样机,同时保修期没有重新计算,我当即要求更换iPadair原装正品,让其将原机的资料修复,延长质保期,被告未同意;对证据二保修状态是已过保修期,我不认可,因为这与查询日期有关系;对证据三这是苹果公司自己的规定,我认为制定的这些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原告在香港苹果专卖店购买ipad(港版正品),价格3888港币,ipadair整机及所含附件自购买之日起享有1年保修期。2015年1月12日ipadair无法开机,原告将ipadair送至经苹果授权修理的被告处。被告对ipadair故障诊断及分析过程写明:检测机器无法开机返厂。被告曾给原告更换国行ipadair裸机一部,并延续原机的保修期。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购买ipadair(港版正品)发票载明“ipone、ipad、iPod及苹果原装配件之一切保护及维修均由苹果授权维修商负责,客户如购买产品后有问题,须直接联络苹果授权服务商处理。”被告系苹果授权修理的服务商,原告所购ipadair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后到被告处修理,被告也接受了为原告修理ipadair的业务。被告提供的服务报告书中对服务类型分为退机、换机、保内、保外。因被告称ipadair修理时返厂且ipadair销毁,原告庭审中要求被告将涉案坏ipadair退还已不能实现。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涉案ipadair存在人为损坏,故被告应为原告更换正品ipadair(国行)新机一部(带包装),并给予一年保修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购买ipadair(港版正品)后,用该ipadair拍照、摄影及记录亲人(已过世)仅存的影像,原告应该预见ipadair(港版正品)有可能发生故障,并对此进行备份,而原告未备份,由此引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因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直信创邺数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原告徐某某更换正品ipadair(国行)新机一部(带包装),并自交付之日起起算保修期为一年。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桂云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代理审判员 胡心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