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毕玉华因与被上诉人岳喜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玉华,岳喜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玉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世峰,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喜萍,女,汉族。上诉人毕玉华因与被上诉人岳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王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毕玉华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峰、被上诉人岳喜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王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毕玉华。审判长 贺晓华审判员 董 敏审判员 杨光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