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知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华与诸暨市亚中铝艺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诸暨市亚中铝艺金属制品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619号原告:吴华。委托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亚中铝艺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诸暨市城东振峰针纺织厂内)。投资人:钟伟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诸暨市亚中铝艺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亚中铝艺金属制品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周 荧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