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成,李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李根成(曾用名李允显),农民。委托代理人庄英翠(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农民。原告李根成诉被告李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根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英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根成诉称,2013年3月27日,被告的父亲李旭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原告多次向李旭催要该笔借款,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李旭的女儿李书同意为李旭偿还该笔借款,于2015年7月23日更换了借据并偿还了其中的3万元,现仍下欠原告2万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李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书的父亲李旭因经营需要从原告李根成处借款50000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2013年3月27日,李旭为原告李根成出具了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李旭借款日期:2013年3月27日。”后经原告李根成多次催要,李旭仅偿还了34000元,仍下欠20000元未还。2015年7月23日,原告李根成再次找李旭催要剩余借款时,被告李书承诺为其父偿还该笔剩余借款,当天被告李书为原告李根成出具了一份借据,内容为:“借据借到李允显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已还30000元借款人:李书2015年7月23日。”该款被告李书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李根成提起诉讼。上述事��,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李旭书写的借据、被告书写的借据、金乡县卜集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成与被告李书之父李旭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书经原告李根成同意,对李旭未归还的借款20000元自愿给原告李根成出具了借据,表明被告李书有义务偿还原告李根成20000元借款,被告李书在给原告李根成出具的借据上未写明还款期限,原告李根成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方偿还。因此,原告李根成在被告李书一直未返还借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李书返还借款,理由正当,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李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根成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迪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