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剑龙与杨全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龙,杨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57-1号申请执行人张剑龙,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全福,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剑龙与被执行人杨全福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全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全福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剑龙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杨全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10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查到被执行人杨全福有闽C70X**号小型汽车一辆外,但查无其有银行存款以及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5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杨全福所有闽C70X**号小型汽车一辆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因查无该车下落,无法实施扣押;3、于2015年7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杨全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杨全福的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剑龙于2015年9月21日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