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曹某某,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告屈某某,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某某诉称,我和屈某某于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曹凯,现年6周岁。我们婚后感情一般。屈某某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屈某某离婚。屈某某未进行答辩。曹某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庭审中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A1:结婚证,证明曹某某、屈某某婚姻关系。证据A2:巴彦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曹某某、屈某某身份关系。证据A3:巴彦县山后乡平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屈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A4:巴彦县公安局山后派出所证明,证明屈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屈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对上述四份证据,因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某与屈某某于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曹凯,现年6周岁。曹某某、屈某某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发生口角,2013年4月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曹凯现随曹某某一起生活。本院认为:结合分析曹某某的诉讼主张、举示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曹某某、屈某某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二、婚生子女由谁抚养。关于曹某某、屈某某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的问题。曹某某、屈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屈某某离家出走已2年多,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曹某某提出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婚生男孩曹凯一直随曹某某生活,现在屈某某下落不明,理应由曹某某抚养。对于曹某某要求自行抚养婚生男孩曹凯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曹凯由原告曹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中学人民陪审员 王冬青人民陪审员 王政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