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广商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经晓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经晓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3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1号。负责人袁彩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明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晓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经晓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飞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