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平与王学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王学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梁平,男,51岁。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勤,又名王晓生,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与王学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3176元,由原告梁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韩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