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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王仕清,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原告吕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彩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仕清,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吕俊桦。因我与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勉强维系家庭。特别是被告娘家父母不做正面工作,使得被告天天和我吵架。被告让我父母给她买车买房,我母亲退休在家,工资刚好维持生活,无能力买车,现在我居住的楼房都是父母的,我父母自己盖了三间平房自己居住,被告不但不领情,非要求买房,为此事我们天天争吵。我的工资每月2000元,这几年存款11万元,想等有条件时再买房,但此款被被告提走,并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1、离婚。2、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孩子吕俊桦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宋某辩称:一、我们婚前感情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孩子需要抚养教育,我不同意离婚。二、原告诉称我要求其买车买房不属实。三、婚后两年时间,共同存款11万元与事实不符。四、原告称到娘家叫我时我父母想打原告与事实不符。如果原告坚决离婚,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9万元,给我生活补助费5万元,离婚赔偿2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吕俊桦,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于2015年初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查明:被告宋某在庭审调解时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在案为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个儿子,虽因家庭琐事致双方发生争执,原、被告应互谅互让,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家庭矛盾并加强交流和沟通,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多考虑孩子的利益,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