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海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024号原告郑海依,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原告郑海依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海依诉称,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2,491元、评估费28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叶岭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海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6月28日20时左右,原告驾驶的浙C1XX**车辆停在上海市宝山区共江路XXX号家乐福一楼停车场时,被案外人张某某驾驶的辽C5XX**车辆撞击,后该车辆逃逸,经警方认定是张某某所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涉及肇事车辆辽C5XX**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原告修理车辆花用2,491元、鉴定费200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资料费80元非保险承保范围,本院无法支持。诉讼费非保险承保范围,由原告郑海依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海依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91元、鉴定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郑海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