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民初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艾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592号原告艾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芳,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甲,居民。原告艾某诉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纪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芳、被告顾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相识,4月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顾某乙。婚后被告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不是上网吧,就是赌博、打牌,原告及家人的规劝根本不听,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无数次的发生吵闹,日常生活中被告经常喝醉酒发酒疯,打人摔东西是经常的事,家里的家具被摔砸的没有一件是完整的,甚至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就因小事打骂原告,原告的忍让换来的是更加恶劣的行为。在2014年6月5日,被告喝了2斤白酒,无故找茬打原告,原告就往外跑,但还是被抓住把头往地上磕,直到原告晕过去。原告决定与其离婚,被告就向原告磕头求饶并写下保证书,原想着被告能有点改变,就又给被告一次机会,但是被告没有坚持多长时间,又恢复了原样。之后,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在家人的劝说下,原告为了孩子,又在很短的时间内与被告复婚。2015年8月14日,原告下班接了孩子回家,看到被告在楼下打牌,说了一句让他回家,被告就破口大骂,原告无奈回家,但被告一会就追到楼上打原告,并把原告赶出家门。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确实无法建立感情,原告的忍让没有换来被告的丝毫改变,甚至变本加厉,说打就打,说撵就撵,从来不知道尊重人。原告要上班、接送孩子上学,还得回家做饭,被告却无所事事,还对原告非打即骂,这样的日子已无法��过下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某甲辩称,如果原告不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顾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曾于2015年1月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又于同年1月19日复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2015年9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并经庭审调查所证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已生��子女,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当事人均应珍视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观念,相互体谅,多进行思想沟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了维护原、被告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艾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